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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矿产资源勘查区)

发布时间:2024-07-18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内涵

1、地质勘查按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①基础地质,包括区域地质和科学研究。②矿产地质,包括矿产普查、矿产详查和矿产勘探。③广义环境地质,包括工程地质、农业地质、水资源勘查、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和旅游地质等(关凤峻,1993)。地质勘查工作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两大类。

2、公益性地质工作作为一种基础的、服务性的公益性工作理应列入第三产业;但具有商业性质的地质勘查在国际上一般是作为矿业的一部分,应随矿业开发一同列入第二产业,与矿业一起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完整的“产业链”。

3、总之,在地勘体制转型期内,商业性矿产勘查总的讲还处于从以外延式发展为主向更侧重于内涵式发展的深刻变革时期。当前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还需要得到各个层面的推进和相关政策支持,以推动商业性矿产勘查产业快速成长起来并走上市场化、企业化健康发展之路。为此,有必要充分了解并认识当前商业性矿产勘查基本现状。

4、分离后的矿产勘查活动具有双重效益,即矿业权人在为自己找到可供勘查或开发的矿产资源的同时,也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找到了资源性资产。

5、矿产勘查的任务就是通过不断的实践获得找矿真理。找矿真理是人们对可认识的矿产的正确反映,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所有的客观真理一样,矿产勘查哲学中的真理是客观存在的,对找矿真理的认识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检验这种真理的惟一标准是找矿实践。

6、矿产资源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矿产资源的特征决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管理的特殊性。

促进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的政策建议

尽快建立完善清晰、透明、稳定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法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的步伐,建议把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作为矿产资源法修改过程中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立法强化对矿业权作为财产权的保护。建立稳定的政策法律体系。

制定鼓励勘查、有利于探矿权人进入和退出的政策,同时要从政策上限制“跑马圈地”、“占而不探”的现象,促进探矿权的流转,在流转中不断优化各种勘查要素资源的配置。 要对商业性勘查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早申请者优先”的原则 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大矿业的起点和生命线。

同时,建议政府建立一套矿产勘查行业的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联网,对于那些业务素质低、经营业绩差或曾经违法违规的勘查机构和个人进行登记,并随时接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查询,以有效地遏制破坏矿产勘查市场稳定的违法行为。

俄罗斯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俄罗斯实行矿产资源利用许可制度。俄罗斯联邦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管理机构分3级———联邦级、联邦主体级和地方级;管理的对象分为3级———即联邦级矿区、联邦区矿区和地方矿区。

俄罗斯的石油开采量(巴库)和铂金产量(乌拉尔)曾一度居世界第一位。然而,到19世纪末,俄罗斯的采矿工业开始走下坡路,原因是外国企业家们错误的管理模式,他们只顾眼前利润,不关心甚至削弱为矿山服务的地质工作。在20世纪初,俄罗斯矿物原料基地非常有限。

符合《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9条第3部分规定的矿产资源的使用者在进行区域地质研究时,可以得到国家预算中用于大陆架地质研究工作的补助金。